年近八旬老夫妻,没有子女,兄弟姐妹均已去世,想着后面的日子,没人照料不行,于是想到《民法典》中有“意定监护”条款,以书面形式确认与自家相处愉快的第三人小李作为监护人,并签订协议,为自己的余生“做主”。近日,老夫妻中一人病重需要就医,根据一纸协议配资企业排名前十,老人能正常获得监护保障吗?
法官助理宋晶晶接受采访
无锡的黄老太夫妇婚后未育有子女。2020年时,黄老太已80岁高龄,因为生病住院,比她还大5岁的丈夫为此是焦头烂额,辛苦得到了认识的小李的帮助。愈后,老夫妻俩为以后的生活发起了愁,“这次住院有惊无险,还好有小李在身边照顾,那下次呢?”黄老太想到自己与丈夫年事已高,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假如以后遇上“突发”情况,谁能第一时间帮他们签字就医,又有谁能帮忙料理身后事?
偶然的机会,两人听说《民法典》增设了“意定监护”制度,即当事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当事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项制度正符合他们的需求。黄老太想到,其和小李夫妇认识十余年,平时经常走动,他们的为人十分清楚,不知道他们愿不愿?
展开剩余67%为此老夫妇专门找了小李夫妇谈了想法。在两家人充分商量后,都觉得多年来相处非常愉快,但对方觉得,如果要将老夫妇的余生托付给自己,心里没有底。于是,黄老太提议,小李夫妻可以和他们共同居住一段时间再做打算。对方对此表示同意。
一年时间很快就过去了,两家人的感情与日俱增。因得知小李夫妻有买房的想法,老两口欲将其名下一套房屋略低于市场价卖给小李夫妻。小李夫妻提出,房屋过户后四人可以一同居住,同时为两位老人设置居住权,保障老人权利。
意定监护协议
2021年时,黄老太与小李夫妇至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该协议明确黄老太身体健康、神志清楚,与小李夫妇认识多年并已共同居住一年多,基于晚年生活养老所需,欲通过意定监护途径委任监护人。协议载明:当黄老太存在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情形时,由小李夫妇对黄老太履行职责,并可经相关部门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予以佐证。同时,黄老太与小李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当黄老太因患病等需要就医签署相关文件时,小李即为其代理人。
2025年,黄老太病重,意识模糊,需要就医。此时,黄老太的老伴也已无法下床。为让黄老太得到及时地救治,小李诉至法院要求认定黄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监护人。
无锡市梁溪法院前不久开庭审理后认为,黄老太与小李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授权委托书》经公证机构公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经鉴定,黄老太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故黄老太与小李夫妇约定的监护条件已生效,小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宣告黄老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小李为黄老太的监护人。
意定监护,即指被监护人处于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下,自主决定监护之设立与内容等监护事务相关的监护形式。被监护人在行为能力健全时,根据自身意愿选择监护人,相比立法者依据社会一般情况确定监护人,更有利于形成融洽、稳定的监护关系,其合法权益也更能得到妥善地保护。
法官宋晶晶受访时告诉记者,在意定监护协议成立后,并非立即生效,而是始于被监护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时才生效。因此,法院的判决并非是对监护人的“重新指定”,而是对黄老太清醒时自主意愿的司法确认,是对经公证的意定监护协议效力及其所附条件成就的法律背书,该协议约定的监护关系在条件成就时产生效力。“判决不仅解决了黄老太夫妇面临的紧急就医和照护难题,保障了其生命健康权益,更深刻彰显了意定监护制度超越传统血缘、婚姻关系束缚的制度优势和人文关怀。”
宋晶晶表示,“意定监护”制度认可和保护了基于长期共同生活、互信互助形成的事实上的亲密关系,为老龄化社会中越来越多像黄老太夫妇这样缺乏近亲属依靠的老人,提供了一条合法、有效、充满温情的养老和权益保障途径。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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